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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