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3%降至1%政策 延长至2021年年底!
划重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注意:
1)湖北地区没免税了。
2)小规模纳税人(全国范围) :2021年1月-12月31号,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3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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