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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产品,能否叠加适用优惠政策?

发表于:2020-10-14 07:20:34 0 分享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除另有规定”主要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等特殊规定。例如……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除另有规定”主要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等特殊规定。例如,某石油企业从低丰度油气田通过三次采油技术采出原油销售额20万元,则该销售额部分不能叠加享用低丰度油气田和三次采油优惠政策,只能从中选择一项执行。又如,某砂石开采企业符合衰竭期矿山的条件,同时其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其可以在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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