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租金押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因租户提前退租,按照合同规定我司没收其相当月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关于没收的押金,我司需要开发票并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如销售方取得购买方支付的赔偿金、罚款、违约金等,在应税行为成立时,则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并按该应税行为据实开具发票;若应税行为不成立时,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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