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许可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单位,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4)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7)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9)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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